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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設置專業法庭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專業法庭或經指定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除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另有規定外,其年度事務分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取得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應優先辦理該類專業案件,遷調他法院時,亦應優先辦理其已取得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之事務。 (二)辦理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除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變更其所辦理之民事或刑事事務,或依「法官遷調作業要點」之規定遷調他法院外,三年內不得變更其辦理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類別。 (三)為求案件負擔之公平,法官因辦理特殊專業案件得折抵案件之數量或標準,由各級法院法官會議或庭務會議依案件之性質及繁難程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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