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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民、刑庭大廈檢查哨值勤流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檢查方式:本院民、刑庭大廈大門入口處,均設有雙道金屬探測門、x 光機行李檢查儀,由法警室負責操作,採「人、物分離」之檢查措施,x 光機行李檢查儀為對攜帶物品之檢測,金屬探測門為對人之檢測。 (一)人的部分:其兩道金屬探測門感應度不同,民眾經過第一道敏感度較低感應門之前,法警會請民眾先將身上金屬物品取出放置於專用塑膠籃內,再通過安檢門,如警示燈號響、亮時即表示民眾身上還有金屬物品,法警會告知民眾並請其提示物品後,再經第二道敏感度較高之感應門,若警示燈再響、亮時,法警即請民眾至旁邊並使用手握式金屬探測器做更仔細之人身檢查。 (二)物的部分:欲進入本院民眾其所攜帶之手提(箱、袋、包)等之隨身物品,均須經由 x 光機行李檢查儀作透視檢查,經法警辨識如認為可疑或難判別時,亦請民眾打開作進一步之確認。 (三)可疑液體部分:對於塑膠及玻璃瓶、罐容器,因無法辨識是否為具有危險性之液體,故均徵得民眾配合同意請其打開試聞或由民眾試飲一口,以確認為一般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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