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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民、刑庭大廈檢查哨值勤流程

  • 異動日期:95 年 04 月 26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檢查目的:為確保人民進出法院或洽公及本院民、刑庭大廈同仁之安全,並防範不法暴力,本室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安全維護實施要點」,來執行安全檢查工作。

二、檢查對象:針對進入本院之訴訟當事人或一般洽公民眾,作常態性之安全檢查事宜。

三、檢查方式:本院民、刑庭大廈大門入口處,均設有雙道金屬探測門、x 光機行李檢查儀,由法警室負責操作,採「人、物分離」之檢查措施,x 光機行李檢查儀為對攜帶物品之檢測,金屬探測門為對人之檢測。 (一)人的部分:其兩道金屬探測門感應度不同,民眾經過第一道敏感度較低感應門之前,法警會請民眾先將身上金屬物品取出放置於專用塑膠籃內,再通過安檢門,如警示燈號響、亮時即表示民眾身上還有金屬物品,法警會告知民眾並請其提示物品後,再經第二道敏感度較高之感應門,若警示燈再響、亮時,法警即請民眾至旁邊並使用手握式金屬探測器做更仔細之人身檢查。 (二)物的部分:欲進入本院民眾其所攜帶之手提(箱、袋、包)等之隨身物品,均須經由 x 光機行李檢查儀作透視檢查,經法警辨識如認為可疑或難判別時,亦請民眾打開作進一步之確認。 (三)可疑液體部分:對於塑膠及玻璃瓶、罐容器,因無法辨識是否為具有危險性之液體,故均徵得民眾配合同意請其打開試聞或由民眾試飲一口,以確認為一般飲用水。

四、物品保管:若民眾攜帶與「法庭旁聽規則」或「臺灣高等法院安全維護實施要點」所明定禁止攜入之物品進入本院時,法警亦應告知請其不可攜入或要求登記交付保管。物品保管、名稱、數量均掛上號碼牌並詳載於「物品保管登記簿」,經由執勤法警保管放置於執勤櫃內,於庭訊或洽公完畢後憑號碼牌於登記簿上簽名交還。

五、應注意事項:本院法警於大門執行安全檢查時,應服裝、儀容整齊,態度和藹、注意禮節,遇有女性民眾,宜由女性檢查人員為之,如有搜身之必要,亦應由女性檢查人員為之,遇有爭端發生時,應即陳報處理。

六、本流程於簽奉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