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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廈門禁管理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拜會本大廈各機關首長之來賓,服務台人員應於電話報告來賓之姓名,經該首長同意後,由哨長指派專人引領往會,另由服務台人員自行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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