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大廈門禁管理要點
- 異動日期:98 年 02 月 24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強化司法大廈(以下簡稱本大廈)門禁管理,維護各機關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大廈門禁管理,由司法院駐衛警察隊、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法警室聯合執行門禁警衛工作。
三、本大廈各機關職員進出,應佩戴識別證;警衛人員對於未佩戴證件者,得要求出示證件辨識身分。
四、本大廈一樓前門設服務台一處,專門辦理來訪賓客登記及聯繫事宜。
五、會客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例假日不辦理會客手續。
六、來賓出入本大廈,除下列人員經警衛辨識後憑證放行外,均應辦理登記手續。 (一)律師憑律師證。 (二)記者憑司法記者證。 (三)司法機關職員,憑各機關識別證。 (四)參加開會人員憑開會通知單。
七、來訪團體,經主辦單位派員接引者,免辦登記手續。
八、來賓至本大廈接洽公務或私人訪晤,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警衛人員辨識後引領至服務台,由服務台人員以電話通知受訪人,經其同意後,辦理登記手續,並以身分證明文件換取來賓證佩掛進入。警衛人員於來訪賓客未辦妥來賓登記手續前,應禁止其進入本大廈。
九、服務台人員對來訪賓客辦理會客登記時,應請其依會客單(如附表)表列格式逐一填載,不得疏漏,並應核對其身分證明記載事項及相片確與本人相符後,始可發給來賓證。
十、來賓會客完畢應請受訪人在會客單上簽章,離去時將會客單及來賓證交還服務台取回身分證明文件。
十一、拜會本大廈各機關首長之來賓,服務台人員應於電話報告來賓之姓名,經該首長同意後,由哨長指派專人引領往會,另由服務台人員自行辦理登記手續。
十二、本大廈各機關如有工程施作時,承辦單位應將承作工程之廠商施工人員名冊先行送交進出施工地點之門禁管制單位,施工人員並應配掛由施工機關發給之工作證以為辨識。
十三、臨時至本大廈施工、交貨之廠商,應至服務台先行登記,由服務台人員通知相關機關承辦單位派員接洽,以身分證明文件換證後,引領進入施工、卸貨。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並呈奉核准後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