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大廈門禁管理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來賓至本大廈接洽公務或私人訪晤,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警衛人員辨識後引領至服務台,由服務台人員以電話通知受訪人,經其同意後,辦理登記手續,並以身分證明文件換取來賓證佩掛進入。警衛人員於來訪賓客未辦妥來賓登記手續前,應禁止其進入本大廈。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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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來賓至本大廈接洽公務或私人訪晤,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警衛人員辨識後引領至服務台,由服務台人員以電話通知受訪人,經其同意後,辦理登記手續,並以身分證明文件換取來賓證佩掛進入。警衛人員於來訪賓客未辦妥來賓登記手續前,應禁止其進入本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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