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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廈門禁管理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來賓出入本大廈,除下列人員經警衛辨識後憑證放行外,均應辦理登記手續。 (一)律師憑律師證。 (二)記者憑司法記者證。 (三)司法機關職員,憑各機關識別證。 (四)參加開會人員憑開會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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