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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廈門禁管理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臨時至本大廈施工、交貨之廠商,應至服務台先行登記,由服務台人員通知相關機關承辦單位派員接洽,以身分證明文件換證後,引領進入施工、卸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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