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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促銷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類型) 事業於促銷廣告不得為下列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一)廣告所示商品(服務)價格或數量優惠與實際提供情形不符,包括事業實際並未提供銷售、提供數量顯較廣告所示數量為少,或未有限量表示,而實際提供銷售之商品(服務)顯未達合理可預期之需求數量。 (二)廣告所示商品(服務)之價格、數量或其他優惠,實際附有條件、負擔或期間等限制而未予明示,或刊登之版面排版、位置及字體大小顯不成比例者。 (三)廣告所示商品(服務)之圖片、型號等表示或表徵與實際交易情形不符。 (四)廣告就贈品贈獎之內容、數量、價值、參加辦法(資格、期間、方式等)、抽獎日期等所為表示或表徵與實際不符。 (五)廣告所示贈品贈獎實際附有條件、負擔或期間等限制而未予明示,或刊登之版面排版、位置及字體大小顯不成比例者。 (六)廣告就商品(服務)價格為業界最低或類似表示,實際並無銷售或銷售價格並最低。 (七)廣告內容僅於特定門市、分店或交易場所適用而未予明示。 (八)廣告強調商品(服務)數量之稀少或限量,而為不實之銷售。 (九)廣告為虛偽不實之限時表示。 (十)廣告宣稱價格優惠,但所示商品(服務)之「原價」、「市價」等基準價格屬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十一)廣告表示消費一定數額得獲後交易優惠之抵用券、折價券等,就抵用券、折價券等使用方式、期間、範圍等限制未予明示,致消費者就其價值產生錯誤認知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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