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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100.06.08 訂定)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申訴案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以訴願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申評會於訴願或訴訟程序終結前,得停止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經申訴人、原措施學校通知,或申評會知悉時,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退學、開除學籍、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機會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件,不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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