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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庭長、審判長、法官辦公室配置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辦公室之配置,由庭長、審判長(含調他機關辦事歸建及新派任者)先行選定,次由在職法官(含調他機關辦事歸建者)選定,再由新派任法官選定。統調時之年度變更辦公室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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