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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庭長、審判長、法官辦公室配置要點

  • 異動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臺灣高等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庭長、審判長、法官辦公室之配置,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

二、辦公室之配置,由庭長、審判長(含調他機關辦事歸建及新派任者)先行選定,次由在職法官(含調他機關辦事歸建者)選定,再由新派任法官選定。統調時之年度變更辦公室以一次為限。

三、刑事庭辦公室不分區,民事庭辦公室區分靠窗及靠窗兩區,分別依前點規定辦理。

四、在職庭長、審判長、法官欲變更辦公室者,應於書記處確定辦公室釋出標的之公告期間 7 日內以書面向書記處提出需求,由書記處依其在本院年資(含調他機關辦事期間)深淺定之;年資相同者,依期別先後定之;期別相同者,依年齡長幼定之,並依第 2 點規定排序。經排序得為選定時,若自願放棄不為選定或未達選定序位者,其選定權消滅,原排序不予保留;後若有變更辦公室需求者,應重新向書記處提出需求書面。

五、調他機關辦事歸建之法官配置辦公室之排序,按其在本院年資(含調他機關辦事期間)深淺定之;年資相同者,依期別先後定之;期別相同者,依年齡長幼定之。

六、新到任法官(含毋須回任及期滿回任者)於報到時選定辦公室之排序,按其期別先後定之;期別相同者,依年齡長幼定之。

七、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由書記處本諸公平、合理原則為配置。

八、本要點奉院長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