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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庭長、審判長、法官辦公室配置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新到任法官(含毋須回任及期滿回任者)於報到時選定辦公室之排序,按其期別先後定之;期別相同者,依年齡長幼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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