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庭長、審判長、法官辦公室配置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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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職庭長、審判長、法官欲變更辦公室者,應於書記處確定辦公室釋出標的之公告期間 7 日內以書面向書記處提出需求,由書記處依其在本院年資(含調他機關辦事期間)深淺定之;年資相同者,依期別先後定之;期別相同者,依年齡長幼定之,並依第 2 點規定排序。經排序得為選定時,若自願放棄不為選定或未達選定序位者,其選定權消滅,原排序不予保留;嗣後若有變更辦公室需求者,應重新向書記處提出需求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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