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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居住水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第二點第二款所定住宅重要設施設備項目及數量,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之住宅、集合住宅應裝設之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等衛生設備及其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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