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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課程旁聽要點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充分利用研習資源,擴大研習效果,本學院辦理之課程,於教室場地能容納且不影響教學品質,並不妨礙研習人員權益時,得提供申請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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