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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法官學院課程旁聽要點

  • 異動日期:102 年 10 月 23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充分利用研習資源,擴大研習效果,本學院辦理之課程,於教室場地能容納且不影響教學品質,並不妨礙研習人員權益時,得提供申請旁聽。

二、本學院開辦之各類課程(包含遠距教學),除實地教學及課程性質不適宜者外,均可申請旁聽。

三、各級法院法官(含調辦事及調任司法行政職者)得申請旁聽,經本學院院長同意者亦同。

四、法官申請旁聽時,須經所屬機關同意,並於下列期日前,由機關傳真旁聽申請書至本學院辦理,逾期不受理: 1.現場教學課程:申請旁聽課程之班次開班前二工作日。 2.遠距教學課程:申請旁聽課程之班次開班前三工作日。

五、未依第四點期日申請,或申請未經本學院同意者,不得旁聽。

六、本學院僅提供旁聽人員有關該課程之講義,不提供膳、宿、文具及交通車服務。

七、旁聽人員應每堂簽到,由本學院依實際簽到時數上傳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網站,但不登入本學院研習系統之研習紀錄,亦不發給任何修課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