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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課程旁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法官申請旁聽時,須經所屬機關同意,並於下列期日前,由機關傳真旁聽申請書至本學院辦理,逾期不受理: 1.現場教學課程:申請旁聽課程之班次開班前二工作日。 2.遠距教學課程:申請旁聽課程之班次開班前三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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