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門禁安全維護作業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節、本院辦公大樓大門門禁管理 一、本院得於大門入口處或適當地點設置檢查哨並使用金屬探測門等檢查儀器,由法警執行安全檢查。 凡進入本院者須經過安全檢查,如有因案出庭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拒絕受檢,檢查人員應即報請該庭法官裁處是否准予出庭;其餘拒絕受檢者,檢查人員應即通報書記官長並依指示辦理,但如為司法機關之員工及其他機關洽公人員,經出示識別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並經檢查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依法配有槍械之機關人員進入本院,如攜有槍械,除依法執行解送少年或人犯勤務者外,應將所攜槍械交法警室保管。 二、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入本院: (一)具危險性者。 (二)攝(錄)影機或照相、錄音器材。 (三)於法院秩序或莊嚴有影響者(含陳情、抗議之標語、服誌、標示器物等)。 前項物品適宜寄放者,得視情況命將該物品暫交法警室寄放,於離去時發還。 三、禁止攜帶動物進入本院,但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者,不在此限。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進入本院,或在本院停留: (一)拒絕安全檢查,依第一點第二項經法官或書記官長指示不得進入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攝影、錄影、照相、錄音者。 (三)以標語牌、海報、布條、傳單、靜坐、表演等方式陳情抗議或造勢。 (四)大聲喧嘩、咆哮、口角或擅自廣播。 (五)暴行傷害或互毆。 (六)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七)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 (八)無正當理由逗留或遊蕩。 (九)其他妨害民眾出庭、洽公或本院秩序之不當行為。 五、本院執行安全檢查之人員,應態度和藹、注意禮貌,執行遇有爭執或爭議時,應即通報法警長或政風室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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