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門禁安全維護作業要點
- 異動日期:103 年 09 月 14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一節、目的 為落實本院辦公大樓大門及各樓層安全門管制區域之門禁管理維護,建構安全審判環境,確保到院民眾及機關人員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節、本院辦公大樓大門門禁管理 一、本院得於大門入口處或適當地點設置檢查哨並使用金屬探測門等檢查儀器,由法警執行安全檢查。 凡進入本院者須經過安全檢查,如有因案出庭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拒絕受檢,檢查人員應即報請該庭法官裁處是否准予出庭;其餘拒絕受檢者,檢查人員應即通報書記官長並依指示辦理,但如為司法機關之員工及其他機關洽公人員,經出示識別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並經檢查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依法配有槍械之機關人員進入本院,如攜有槍械,除依法執行解送少年或人犯勤務者外,應將所攜槍械交法警室保管。 二、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入本院: (一)具危險性者。 (二)攝(錄)影機或照相、錄音器材。 (三)於法院秩序或莊嚴有影響者(含陳情、抗議之標語、服誌、標示器物等)。 前項物品適宜寄放者,得視情況命將該物品暫交法警室寄放,於離去時發還。 三、禁止攜帶動物進入本院,但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者,不在此限。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進入本院,或在本院停留: (一)拒絕安全檢查,依第一點第二項經法官或書記官長指示不得進入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攝影、錄影、照相、錄音者。 (三)以標語牌、海報、布條、傳單、靜坐、表演等方式陳情抗議或造勢。 (四)大聲喧嘩、咆哮、口角或擅自廣播。 (五)暴行傷害或互毆。 (六)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七)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 (八)無正當理由逗留或遊蕩。 (九)其他妨害民眾出庭、洽公或本院秩序之不當行為。 五、本院執行安全檢查之人員,應態度和藹、注意禮貌,執行遇有爭執或爭議時,應即通報法警長或政風室協助處理。
第三節、本院各樓層安全門管制區域門禁管理 一、本節所稱安全門管制區域,指本院需安全門磁卡方可開啟之安全門內辦公區域。 二、為維護本院機關人員之安全,於各樓層之辦公室出入口均設置安全門並實施門禁管制,需持有安全門磁卡之本院同仁才得以進入。 三、院外人士欲進入本院安全門管制區域內時,應於 1 樓檢測門櫃台辦理換證及登記,輪值法警及服務志工應詢問來意,如係拜訪院內同仁,並應先以電話通知受訪同仁確認。 接獲民眾到院陳情,應依本院「陳情案件流程圖」(文書程序11)辦理,避免將陳情人帶往本院安全門管制區域內之辦公場所。 四、本院各單位同仁,若遇有不明人士於安全門管制區域內逗留時,應趨前詢問其為何人、其為何事,以共同維護本院機關安全;同仁若發現可疑人士時,亦應儘速聯絡本院法警室或政風室前往處理。 五、本院採購廠商到院洽辦公務或維修設備時,應依規定辦理換證及登記,其進入安全門管制區域內維修時,總務科應派員陪同。 六、本院一樓兩側電梯入口、刑事法庭及保護法庭之刷卡不鏽鋼門,巡邏法警應隨時檢查是否關閉妥當。 七、員工持有之安全門磁卡應妥慎保管,不得轉借給非本院員工使用,以防被盜拷。若發現磁卡遺失或被竊,應立即通知總務科處理,以防不法人士持該遺失磁卡侵入。 八、本院採購廠商來院設定、消除密碼或其他維修時,總務科應派專人全程陪同並檢視,以防廠商私自變更或竄改刷卡機內之預設密碼。 九、本院法警室對本院安全門管制區域內之各監視鏡頭,應 24 小時全時錄影。所錄製之影像電子檔案,應依現有存置主機容量保留(DVR 系統為 3 週、PC 系統為 2 個月)。 十、本院同仁進出安全門時應隨時注意關妥,若發現安全門故障時,應儘速連絡總務科請廠商派員修護,於未修護完成期間,若安全門需常開時,應於安全門明顯可見地方貼上或掛上警示院外人士勿進入管制區域之標語。 十一、本院工程如需於例假日施作,總務科除應派員全程督工外,對於各樓層之安全門並應隨工程進度予以關閉。施工期間,值勤法警亦應隨時巡視院區,確保安全門關閉與安全門區域之安全。 十二、本院同仁應提高安全警覺,若發現可疑人、事、物時,應立即通知法警室或政風室處理。 十三、本院同仁發現有前開禁止事項之行為時,應即通知法警室或政風室依本注意事項規定予以規勸制止,令其即刻離開本院安全門管制區域。
第四節、地下室停車場門禁管理 一、停車場入口快速捲門採分時開放,其區段如下: (一)上班尖峰時段:上午 7 時 20 分至上午 9 時 30 分,快速捲門不關閉。 (二)下班尖峰時段:下午 17 時至下午 18 時 30 分,快速捲門不關閉。 二、除前條時段外,快速捲門均常時關閉,如於中午休息時段、假日期間或有進出需要之同仁,請以門禁卡感應進出;公務車輛亦同。
第五節、本院門禁安全維護設施檢查 一、本院門禁安全維護設施應定期辦理檢查,確保其功能正常運作;由法警室、總務科及政風室共同派員實施下列檢查事項,並將檢查結果簽陳院長: (一)監視器、地下室停車場鐵捲門、金屬感應門及 X 光機:每月辦理乙次。【如附表 1 監視系統檢查紀錄表、附表 2安檢門、X 光機、地下停車場鐵捲門檢查紀錄表】 (二)緊急押扣:針對本院設有緊急押扣處所,每月辦理乙次。【如附表 3 緊急押扣檢查紀錄表】 (三)反偷拍偵測:針對本院公共區域如法庭、廁所、育嬰室等處所,每月辦理乙次。 (四)安全門磁卡清查:針對本院安全門磁卡管理狀況(遺失卡片、使用中卡片、未使用卡片及臨時卡之註銷、核發、保管),每季辦理乙次。 二、本院法警室、總務科及政風室應隨時就本院門禁管制措施暨執行情況等相關事項進行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