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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門禁安全維護作業要點 第 3 條

第三節、本院各樓層安全門管制區域門禁管理 一、本節所稱安全門管制區域,指本院需安全門磁卡方可開啟之安全門內辦公區域。 二、為維護本院機關人員之安全,於各樓層之辦公室出入口均設置安全門並實施門禁管制,需持有安全門磁卡之本院同仁才得以進入。 三、院外人士欲進入本院安全門管制區域內時,應於 1 樓檢測門櫃台辦理換證及登記,輪值法警及服務志工應詢問來意,如係拜訪院內同仁,並應先以電話通知受訪同仁確認。 接獲民眾到院陳情,應依本院「陳情案件流程圖」(文書程序11)辦理,避免將陳情人帶往本院安全門管制區域內之辦公場所。 四、本院各單位同仁,若遇有不明人士於安全門管制區域內逗留時,應趨前詢問其為何人、其為何事,以共同維護本院機關安全;同仁若發現可疑人士時,亦應儘速聯絡本院法警室或政風室前往處理。 五、本院採購廠商到院洽辦公務或維修設備時,應依規定辦理換證及登記,其進入安全門管制區域內維修時,總務科應派員陪同。 六、本院一樓兩側電梯入口、刑事法庭及保護法庭之刷卡不鏽鋼門,巡邏法警應隨時檢查是否關閉妥當。 七、員工持有之安全門磁卡應妥慎保管,不得轉借給本院員工使用,以防被盜拷。若發現磁卡遺失或被竊,應立即通知總務科處理,以防不法人士持該遺失磁卡侵入。 八、本院採購廠商來院設定、消除密碼或其他維修時,總務科應派專人全程陪同並檢視,以防廠商私自變更或竄改刷卡機內之預設密碼。 九、本院法警室對本院安全門管制區域內之各監視鏡頭,應 24 小時全時錄影。所錄製之影像電子檔案,應依現有存置主機容量保留(DVR 系統為 3 週、PC 系統為 2 個月)。 十、本院同仁進出安全門時應隨時注意關妥,若發現安全門故障時,應儘速連絡總務科請廠商派員修護,於未修護完成期間,若安全門需常開時,應於安全門明顯可見地方貼上或掛上警示院外人士勿進入管制區域之標語。 十一、本院工程如需於例假日施作,總務科除應派員全程督工外,對於各樓層之安全門並應隨工程進度予以關閉。施工期間,值勤法警亦應隨時巡視院區,確保安全門關閉與安全門區域之安全。 十二、本院同仁應提高安全警覺,若發現可疑人、事、物時,應立即通知法警室或政風室處理。 十三、本院同仁發現有前開禁止事項之行為時,應即通知法警室或政風室依本注意事項規定予以規勸制止,令其即刻離開本院安全門管制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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