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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門禁安全維護作業要點 第 5 條

第五節、本院門禁安全維護設施檢查 一、本院門禁安全維護設施應定期辦理檢查,確保其功能正常運作;由法警室、總務科及政風室共同派員實施下列檢查事項,並將檢查結果簽陳院長: (一)監視器、地下室停車場鐵捲門、金屬感應門及 X 光機:每月辦理乙次。【如附表 1 監視系統檢查紀錄表、附表 2安檢門、X 光機、地下停車場鐵捲門檢查紀錄表】 (二)緊急押扣:針對本院設有緊急押扣處所,每月辦理乙次。【如附表 3 緊急押扣檢查紀錄表】 (三)反偷拍偵測:針對本院公共區域如法庭、廁所、育嬰室等處所,每月辦理乙次。 (四)安全門磁卡清查:針對本院安全門磁卡管理狀況(遺失卡片、使用中卡片、未使用卡片及臨時卡之註銷發、保管),每季辦理乙次。 二、本院法警室、總務科及政風室應隨時就本院門禁管制措施暨執行情況等相關事項進行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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