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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項目基準及審核結報作業規定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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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費用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交通及誤餐費:每位志工每日一百五十元,每月至多二十一日。 (二)保險費:每位志工每年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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