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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項目基準及審核結報作業規定

  • 異動日期:112 年 09 月 02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本作業規定 112.10.03 修正第 2 點條文及附表、第 6 點條文之附件一之一、附件一之一範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依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訂定之。

三、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費用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交通及誤餐費:每位志工每日一百五十元,每月至多二十一日。 (二)保險費:每位志工每年五百元。

四、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費用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內聘者每小時一千元,外聘者每小時二千元,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 (二)專家出席費:每位每次二千五百元。 (三)講師或專家之交通費(三十公里以上遠程交通費):按實檢據補助,如係搭乘飛機及高鐵者,均以經濟(標準)座(艙、車)位計算。 (四)場地費、印刷費:按實檢據補助。

五、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費用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於家事服務中心所在法院場域外辦理下列事項之交通費;每案之公里數合計五公里至未滿三十公里二百元,三十公里以上至未滿七十公里四百元,七十公里以上五百元: 1.陪同出庭(包括法庭外出庭、出庭前準備及出庭後輔導)。 2.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3.監護權或親權訪視調查。 (二)與提升家事服務中心功能或法院處理家事事件有關,由民間團體舉辦之法律、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含兒童少年保護、性別平權、新移民與多元文化等)、家庭動力或其他相關議題之課程、活動、宣導或方案等:由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核定之。

六、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申請補助應備文件之格式如下: (一)第一款:經主管機關章之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之一),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主管機關契約所定相關經費總金額、各項目之分配及支應明細;家事服務中心與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合併設立者,應註明主管機關就家事服務中心部分配合支應之經費。 2.實際於家事服務中心服務之專責社工、社工督導及其他專業人員人力;受二個以上主管機關共同委託者,應就各該主管機關實際情況分別說明之。 (二)第二款至第四款: 1.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之一)及與申請有關之其他文件或資料。2.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單位、期程、地點、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等(格式如附件二之二): (1)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主管機關補助金額及申請補助金額等項。 (2)申請計畫自籌經費包括申請機構編列預算、民間捐款及其他機關補助等,並檢附自籌款證明。 (3)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書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之項目及金額,並提出相關文件供審查。

七、前點申請經本院准者,應於每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家事服務中心所在地之法院辦理結報;法院審核無誤後,應撥付補助款及通知申請單位,並於十二月二十日前依本辦法第九條之一規定,連同司法院專款經費收支清單(格式如附件三之三)一併函報本院。如有於十二月十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辦理之業務,除有特殊因素外,申請單位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另案檢附文件送法院辦理結報;法院審核、撥款及通知申請單位後,應於次年度一月五日前依前開本辦法規定,連同司法院專款經費收支清單(格式如附件三之三)一併函報本院: (一)第二點及第五點情形: 1.家事事件專案服務費用印領清冊(格式如附件五之一至附件五之六)或其他支用單據(以當年度支出者為限,不得跨越不同年度),並應檢附請領人員之學經歷、相關證照及金融機構簽收薪資入帳明細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明。 2.費用結報明細表、黏貼憑證用紙(格式如附件三之一、附件三之二),並完成支用單據黏貼。 3.司法院補助家事服務中心經費帳目核銷資料檢查表、補助支用單據自我檢查表(格式如附件四之一、附件四之二)。 4.成果報告書及收支結算表(僅年度最後一次核銷時提出,格式如附件六、附件六之一)。 (二)第三點及第四點情形: 1.志工諮詢或關懷服務費用清冊、鐘點費用印領清冊、費用結報明細表、黏貼憑證用紙(格式如附件五之七、附件五之八、附件三之一、附件三之二),並完成支用單據黏貼。 2.司法院補助家事服務中心經費帳目核銷資料檢查表、補助支用單據自我檢查表(格式如附件四之一、附件四之二)。 3.成果報告書及收支結算表(僅年度最後一次核銷時提出,格式如附件六、附件六之一)。 申請單位如屬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應依規定為受雇者辦理勞、健保或提撥勞退準備金;申請單位對於各類所得,並應負責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八、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申請審流程如下: (一)法院初審:由法院家事紀錄科、會計室先行審核,必要時得派員會同主管機關實地勘察。審核後,填具初審意見(格式如附件一之二)經簽章後,依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辦理。 (二)本院審查:由本院各該主管業務廳(處)依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及本院分層負責等有關規定,擬具審查意見(格式如附件一之三、二之三),簽奉核定後,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結報銷審核流程如下: (一)法院審查:由法院家事紀錄科、會計室參考檢核表(格式如附件一之四)及依各院行政簽核作業流程進行審查,並依本辦法第九條之一辦理。法院認有必要時,得派員會同主管機關實地勘察。 (二)本院審核:由本院各該主管業務廳(處)依本辦法、本院分層負責等有關規定審查,簽奉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