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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項目基準及審核結報作業規定 第 9 條

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結報銷審核流程如下: (一)法院審查:由法院家事紀錄科、會計室參考檢核表(格式如附件一之四)及依各院行政簽核作業流程進行審查,並依本辦法第九條之一辦理。法院認有必要時,得派員會同主管機關實地勘察。 (二)本院審核:由本院各該主管業務廳(處)依本辦法、本院分層負責等有關規定審查,簽奉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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