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項目基準及審核結報作業規定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費用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內聘者每小時一千元,外聘者每小時二千元,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 (二)專家出席費:每位每次二千五百元。 (三)講師或專家之交通費(三十公里以上遠程交通費):按實檢據補助,如係搭乘飛機及高鐵者,均以經濟(標準)座(艙、車)位計算。 (四)場地費、印刷費:按實檢據補助。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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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費用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內聘者每小時一千元,外聘者每小時二千元,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 (二)專家出席費:每位每次二千五百元。 (三)講師或專家之交通費(三十公里以上遠程交通費):按實檢據補助,如係搭乘飛機及高鐵者,均以經濟(標準)座(艙、車)位計算。 (四)場地費、印刷費:按實檢據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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