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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項目基準及審核結報作業規定 第 7 條

七、前點申請經本院准者,應於每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家事服務中心所在地之法院辦理結報;法院審核無誤後,應撥付補助款及通知申請單位,並於十二月二十日前依本辦法第九條之一規定,連同司法院專款經費收支清單(格式如附件三之三)一併函報本院。如有於十二月十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辦理之業務,除有特殊因素外,申請單位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另案檢附文件送法院辦理結報;法院審核、撥款及通知申請單位後,應於次年度一月五日前依前開本辦法規定,連同司法院專款經費收支清單(格式如附件三之三)一併函報本院: (一)第二點及第五點情形: 1.家事事件專案服務費用印領清冊(格式如附件五之一至附件五之六)或其他支用單據(以當年度支出者為限,不得跨越不同年度),並應檢附請領人員之學經歷、相關證照及金融機構簽收薪資入帳明細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明。 2.費用結報明細表、黏貼憑證用紙(格式如附件三之一、附件三之二),並完成支用單據黏貼。 3.司法院補助家事服務中心經費帳目核銷資料檢查表、補助支用單據自我檢查表(格式如附件四之一、附件四之二)。 4.成果報告書及收支結算表(僅年度最後一次核銷時提出,格式如附件六、附件六之一)。 (二)第三點及第四點情形: 1.志工諮詢或關懷服務費用清冊、鐘點費用印領清冊、費用結報明細表、黏貼憑證用紙(格式如附件五之七、附件五之八、附件三之一、附件三之二),並完成支用單據黏貼。 2.司法院補助家事服務中心經費帳目核銷資料檢查表、補助支用單據自我檢查表(格式如附件四之一、附件四之二)。 3.成果報告書及收支結算表(僅年度最後一次核銷時提出,格式如附件六、附件六之一)。 申請單位如屬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應依規定為受雇者辦理勞、健保或提撥勞退準備金;申請單位對於各類所得,並應負責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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