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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項目基準及審核結報作業規定 第 6 條

六、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申請補助應備文件之格式如下: (一)第一款:經主管機關章之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之一),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主管機關契約所定相關經費總金額、各項目之分配及支應明細;家事服務中心與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合併設立者,應註明主管機關就家事服務中心部分配合支應之經費。 2.實際於家事服務中心服務之專責社工、社工督導及其他專業人員人力;受二個以上主管機關共同委託者,應就各該主管機關實際情況分別說明之。 (二)第二款至第四款: 1.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之一)及與申請有關之其他文件或資料。2.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單位、期程、地點、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等(格式如附件二之二): (1)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主管機關補助金額及申請補助金額等項。 (2)申請計畫自籌經費包括申請機構編列預算、民間捐款及其他機關補助等,並檢附自籌款證明。 (3)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書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之項目及金額,並提出相關文件供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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