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項目基準及審核結報作業規定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費用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於家事服務中心所在法院場域外辦理下列事項之交通費;每案之公里數合計五公里至未滿三十公里二百元,三十公里以上至未滿七十公里四百元,七十公里以上五百元: 1.陪同出庭(包括法庭外出庭、出庭前準備及出庭後輔導)。 2.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3.監護權或親權訪視調查。 (二)與提升家事服務中心功能或法院處理家事事件有關,由民間團體舉辦之法律、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含兒童少年保護、性別平權、新移民與多元文化等)、家庭動力或其他相關議題之課程、活動、宣導或方案等:由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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