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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項目基準及審核結報作業規定 第 8 條

八、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申請審流程如下: (一)法院初審:由法院家事紀錄科、會計室先行審核,必要時得派員會同主管機關實地勘察。審核後,填具初審意見(格式如附件一之二)經簽章後,依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辦理。 (二)本院審查:由本院各該主管業務廳(處)依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及本院分層負責等有關規定,擬具審查意見(格式如附件一之三、二之三),簽奉核定後,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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