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文書翻譯作業流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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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裁判書等由法院或當事人等所製作之訴訟文書,如有附外國語文譯本之必要,應由當事人負擔費用,由本院翻譯人員或委由專業翻譯人員翻譯,亦得逕由當事人自行負擔費用翻譯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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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文書翻譯作業流程第2條的規定,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裁判書等訴訟文書如需要附上外國語文譯本,費用應由當事人承擔。翻譯工作可以由法院的翻譯人員或由專業翻譯人員進行,當事人也可以自行負擔費用並提出翻譯後的文件。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訴訟文書在需要使用外國語言的情況下能夠提供明確的翻譯版本,以確保當事人的權益得到保障。該規定與其他法規相關,如臺灣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中對於翻譯的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文書翻譯作業流程(最新公告)
- 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裁判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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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