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文書翻譯作業流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裁判書等由法院或當事人等所製作之訴訟文書,如有附外國語文譯本之必要,應由當事人負擔費用,由本院翻譯人員或委由專業翻譯人員翻譯,亦得逕由當事人自行負擔費用翻譯後提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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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裁判書等由法院或當事人等所製作之訴訟文書,如有附外國語文譯本之必要,應由當事人負擔費用,由本院翻譯人員或委由專業翻譯人員翻譯,亦得逕由當事人自行負擔費用翻譯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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