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充任及續任審判長審查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審查小組) 為辦理法官初次充任審判長及審判長續任之審查,院長得成立審查小組。 審查小組由法官、庭長共十一人組成,除行政庭長、民一庭及刑一庭庭長為當然成員外,餘八人各由民、刑事庭之庭長、法官,以票選方式,依得票高低,各選出四人,並由院長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票選成員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任期未滿一年者亦同;其因有調職或其他事由無法行使職務時,依其產生方式分別遞補,任期接續原票選成員任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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