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充任及續任審判長審查要點
- 異動日期:109 年 11 月 18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本院民、刑事庭法官充任及續任審判長之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
二、(資格) 實際辦理審判事務,任職二審及三審法院之審判年資合計滿四年以上之法官,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充任審判長: (一)最近五年內曾受懲戒處分。 (二)最近五次之職務評定曾未達良好。 (三)最近三年內,曾有一年以上之年底個人遲延案件件數逾六件。 (四)最近三年內辦理案件上訴維持率及折服率,均低於同期間法官辦理同類案件平均上訴維持率及折服率之百分之五十。 (五)最近一年內,個人交付裁判原本遲延七日以上逾三件。 前項法官包括最近二個月內,確定回任、遷調、歸建、免兼庭長或派任本院之法官。 第一項年資,依本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一、二項定之。 本要點所稱庭長,除有特別規定,包含審判長。
三、(審查小組) 為辦理法官初次充任審判長及審判長續任之審查,院長得成立審查小組。 審查小組由法官、庭長共十一人組成,除行政庭長、民一庭及刑一庭庭長為當然成員外,餘八人各由民、刑事庭之庭長、法官,以票選方式,依得票高低,各選出四人,並由院長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票選成員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任期未滿一年者亦同;其因有調職或其他事由無法行使職務時,依其產生方式分別遞補,任期接續原票選成員任期計算。
四、(審查事項) 第三點第一項之審查,除綜合考評法官之品德操守、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裁判品質外,兼及對合議庭成員之領導協調、合議庭案件之管理、審判行政支援能力等相關事項,並得徵詢本院相關法官之意見。第二點年資之審查及相關期間之基準日由審查小組定之。
五、(行政協助) 為辦理本要點之審查,本院相關科室應提供一定時間內之法官評鑑、職務評定、平時考評、全面評核、自律事項、職務監督處分、研閱裁判意見書、移交報告書、出勤紀錄、被陳訴紀錄、辦案及研考數據等相關資料,並為必要之協助。
六、(審查時機、方式及意見之提出) 本院審判長缺額或預期將有缺額且有由法官充任之必要時,院長得要求審查小組召集人召開審查會議。 前項會議,審查小組應就符合第二點資格之法官,不論意願,依第四點之規定審查後,提出擬補缺額二倍之建議名單供院長參考。 法官連續充任審判長每滿三年者,應受審查;自第四年起,應每年受審查。 前項審查期間,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應自法官司法事務分配施行日起算,其末日及審查作業並得配合年度法官大幅度調動酌予調整。 本要點修正施行時,已連續充任審判長三年以上者,應於該年度法官法官大幅度調動時,依第二項規定受審查。 審查小組依本要點規定完成第三項審查後,應提出續任與否之建議供院長參考。
七、(不經審查情形) 充任審判長之法官有具體事證或因特殊情形足認以不繼續充任為宜時,院長得不經審查小組審查,免予充任;充任審判長之法官不擬繼續充任而向院長辭任時亦同。 有第六點第一項情形,而不及或有特殊情形無召開審查會議必要時,院長得循前項程序,提出適當人選充任之。
八、(再次充任) 因第六點及第七點第一項後段而免予續任審判長之法官,得於滿二年後,依本要點規定,再充任審判長。
九、本要點自院長核定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