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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充任及續任審判長審查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再次充任) 因第六點及第七點第一項後段而免予續任審判長之法官,得於滿二年後,依本要點規定,再充任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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