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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充任及續任審判長審查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審查事項) 第三點第一項之審查,除綜合考評法官之品德操守、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裁判品質外,兼及對合議庭成員之領導協調、合議庭案件之管理、審判行政支援能力等相關事項,並得徵詢本院相關法官之意見。第二點年資之審查及相關期間之基準日由審查小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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