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充任及續任審判長審查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不經審查情形) 充任審判長之法官有具體事證或因特殊情形足認以不繼續充任為宜時,院長得不經審查小組審查,免予充任;充任審判長之法官不擬繼續充任而向院長辭任時亦同。 有第六點第一項情形,而不及或有特殊情形無召開審查會議必要時,院長得循前項程序,提出適當人選充任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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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經審查情形) 充任審判長之法官有具體事證或因特殊情形足認以不繼續充任為宜時,院長得不經審查小組審查,免予充任;充任審判長之法官不擬繼續充任而向院長辭任時亦同。 有第六點第一項情形,而不及或有特殊情形無召開審查會議必要時,院長得循前項程序,提出適當人選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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