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充任及續任審判長審查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審查時機、方式及意見之提出) 本院審判長缺額或預期將有缺額且有由法官充任之必要時,院長得要求審查小組召集人召開審查會議。 前項會議,審查小組應就符合第二點資格之法官,不論意願,依第四點之規定審查後,提出擬補缺額二倍之建議名單供院長參考。 法官連續充任審判長每滿三年者,應受審查;自第四年起,應每年受審查。 前項審查期間,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應自法官司法事務分配施行日起算,其末日及審查作業並得配合年度法官大幅度調動酌予調整。 本要點修正施行時,已連續充任審判長三年以上者,應於該年度法官法官大幅度調動時,依第二項規定受審查。 審查小組依本要點規定完成第三項審查後,應提出續任與否之建議供院長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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