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辦理廉政風險人員提列作業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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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體作法: (一)各機關人事機構、總務單位及法官自律委員會幕僚作業單位辦理符合第三點規定提列範圍之人員議處案件,應主動將相關資料提供予政風機構,並注意保密;政風機構因案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後得向權責單位調取評估廉政風險人員所需資料。 (二)各機關政風機構應評估符合第三點規定提列範圍人員並簽報機關首長建議列管;已列管之廉政風險人員,如經評估確認原提列之廉政風險因子業已消滅,政風機構得簽報機關首長建議解除列管。 (三)各機關政風機構應按季更新、追蹤列管人員動態,必要時,得簽奉機關首長核准,請相關單位協助提供評估所需資料。評估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核准,並陳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及副知上級政風機構。遇有新增廉政風險人員或風險事件之動態時,應立即辦理。 (四)各機關政風機構應依據提列原則隨時於「法務部廉政業務管理系統」更新、維護風險人員資料。 (五)各機關政風機構如經評估發現機關首長有符合第三點規定情事,應立即陳報主管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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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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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業已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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