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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辦理廉政風險人員提列作業注意事項

  • 異動日期:111 年 09 月 25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因應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業務屬性,落實機關廉政風險控管,消弭潛在風險,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機關清廉係機關首長之責,為協助機關首長有效掌控機關廉政風險因子,預擬防制因應作為,本院及所屬機關政風機構應依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廉政署)訂頒之「機關廉政風險人員提列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提列原則)及本注意事項辦理相關作業。

三、本院及所屬機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具相關事證,應提列廉政風險人員: (一)涉嫌貪瀆不法,經檢察官起訴緩起訴處分者,或不起訴處分並受機關行政懲處者,或經法院判決者。 (二)涉嫌貪瀆不法,經司法機關傳喚拘提逮捕羈押或經法院裁定交保、限制住居自首者。 (三)與媒體報導之機關貪瀆案件或弊端有關者。 (四)與民意代表質詢之機關貪瀆案件或弊端有關者。 (五)接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餽贈財物,或涉足不妥當場所等有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者。 (六)涉有請託關說案件,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者。 (七)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罰者,或違反其他迴避規定情節重大者。 (八)涉有貪瀆跡象,經查證違常者。 (九)風評不佳、行事作風異常迭遭檢舉、投訴,經查證違常者。 (十)涉及賭博或不當巨額借貸、收支顯不相當等財物狀況異常者。 (十一)涉有外遇或不正常交往關係者。 (十二)違反相關出境管制規定者。 (十三)涉有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之虞者。 (十四)涉有危害機關安全之虞者。 (十五)其他生活、作業違常或嚴重影響機關聲譽者。

四、本院及所屬機關政風機構就疑涉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或法官守則等司法風紀相關規定者,應詳加評估廉政風險態樣及程度,並應依前點規定辦理。

五、具體作法: (一)各機關人事機構、總務單位及法官自律委員會幕僚作業單位辦理符合第三點規定提列範圍之人員議處案件,應主動將相關資料提供予政風機構,並注意保密;政風機構因案簽奉機關首長准後得向權責單位調取評估廉政風險人員所需資料。 (二)各機關政風機構應評估符合第三點規定提列範圍人員並簽報機關首長建議列管;已列管之廉政風險人員,如經評估確認原提列之廉政風險因子業已消滅,政風機構得簽報機關首長建議解除列管。 (三)各機關政風機構應按季更新、追蹤列管人員動態,必要時,得簽奉機關首長核准,請相關單位協助提供評估所需資料。評估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核准,並陳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及副知上級政風機構。遇有新增廉政風險人員或風險事件之動態時,應立即辦理。 (四)各機關政風機構應依據提列原則隨時於「法務部廉政業務管理系統」更新、維護風險人員資料。 (五)各機關政風機構如經評估發現機關首長有符合第三點規定情事,應立即陳報主管政風機構。

六、各機關辦理廉政風險管理機制情形,納入政風業務績效考項目。本院亦將不定期督導及檢視各機關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