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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辦理廉政風險人員提列作業注意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機關清廉係機關首長之責,為協助機關首長有效掌控機關廉政風險因子,預擬防制因應作為,本院及所屬機關政風機構應依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廉政署)訂頒之「機關廉政風險人員提列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提列原則)及本注意事項辦理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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