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辦理廉政風險人員提列作業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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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關清廉係機關首長之責,為協助機關首長有效掌控機關廉政風險因子,預擬防制因應作為,本院及所屬機關政風機構應依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廉政署)訂頒之「機關廉政風險人員提列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提列原則)及本注意事項辦理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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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問題提到的「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辦理廉政風險人員提列作業注意事項第 2 條」,該條規定是指機關首長有責任確保機關的廉政風險控制,並預防和應對相關問題。根據法務部廉政署所制定的「機關廉政風險人員提列作業原則」,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的政風機構應該按照規定進行相關作業。 根據最新的資料,我無法提供「機關廉政風險人員提列作業原則」的完整內容和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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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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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