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辦理廉政風險人員提列作業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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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及所屬機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具相關事證,應提列廉政風險人員: (一)涉嫌貪瀆不法,經檢察官起訴、緩起訴處分者,或不起訴處分並受機關行政懲處者,或經法院判決者。 (二)涉嫌貪瀆不法,經司法機關傳喚、拘提、逮捕、羈押或經法院裁定交保、限制住居或自首者。 (三)與媒體報導之機關貪瀆案件或弊端有關者。 (四)與民意代表質詢之機關貪瀆案件或弊端有關者。 (五)接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餽贈財物,或涉足不妥當場所等有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者。 (六)涉有請託關說案件,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者。 (七)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裁罰者,或違反其他迴避規定情節重大者。 (八)涉有貪瀆跡象,經查證違常者。 (九)風評不佳、行事作風異常迭遭檢舉、投訴,經查證違常者。 (十)涉及賭博或不當巨額借貸、收支顯不相當等財物狀況異常者。 (十一)涉有外遇或不正常交往關係者。 (十二)違反相關出境管制規定者。 (十三)涉有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之虞者。 (十四)涉有危害機關安全之虞者。 (十五)其他生活、作業違常或嚴重影響機關聲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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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辦理廉政風險人員提列作業注意事項第 3 條列出了提列廉政風險人員的情形。根據該條,司法院及其機關的人員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並具有相關事證,應被提列為廉政風險人員: 1. 涉嫌貪瀆不法,已被檢察官起訴、緩起訴、不起訴處分並受機關行政懲處,或已被法院判決。 範例:A 公務人員被檢察官起訴並經法院判決為貪污罪成立。 2. 涉嫌貪瀆不法,已被司法機關傳喚、拘提、逮捕、羈押,或已被法院裁定交保、限制住居或自首。 範例:B 公務人員因貪污案件被司法機關傳喚並逮捕。 3. 與媒體報導之機關貪瀆案件或弊端有關。 範例:C 公務人員涉嫌與媒體報導的貪污案件有關。 4. 與民意代表質詢之機關貪瀆案件或弊端有關。 範例:D 公務人員參與與民意代表質詢相關的貪污案件。 5. 接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餽贈財物,或涉足不妥當場所等有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者。 範例:E 公務人員接受利益相關人士的餽贈財物。 6. 涉有請託關說案件,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者。 範例:F 公務人員參與了一個有違法關說的案件。 7. 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裁罰者,或違反其他迴避規定情節重大者。 範例:G 公務人員因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而遭到裁罰。 8. 涉有貪瀆跡象,經查證違常者。 範例:H 公務人員被查證有明顯貪污跡象。 9. 風評不佳、行事作風異常迭遭檢舉、投訴,經查證違常者。 範例:I 公務人員因行為不當而被多次檢舉並經查證屬實。 10. 涉及賭博或不當巨額借貸、收支顯不相當等財物狀況異常者。 範例:J 公務人員涉嫌參與賭博活動或有不正常的財物往來。 11. 涉有外遇或不正常交往關係者。 範例:K 公務人員涉嫌有外遇或與他人有不正常的關係。 12. 違反相關出境管制規定者。 範例:L 公務人員違反出境管制規定。 13. 涉有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之虞者。 範例:M 公務人員涉嫌涉及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 14. 涉有危害機關安全之虞者。 範例:N 公務人員涉嫌有危害機關安全之情形。 15. 其他生活、作業違常或嚴重影響機關聲譽者。 範例:O 公務人員因生活或工作違常而嚴重影響機關聲譽。 以上為該條的逐條釋義和相關範例。參考資料來自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辦理廉政風險人員提列作業注意事項第 3 條本身。
- 起訴名詞
- 緩起訴名詞
- 不起訴處分名詞
- 懲處名詞
- 傳喚名詞
- 拘提名詞
- 逮捕名詞
- 羈押名詞
- 限制住居名詞
- 自首名詞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規
- 裁罰名詞
- 經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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