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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辦理廉政風險人員提列作業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本院及所屬機關政風機構就疑涉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或法官守則等司法風紀相關規定者,應詳加評估廉政風險態樣及程度,並應依前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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