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辦理廉政風險人員提列作業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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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及所屬機關政風機構就疑涉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或法官守則等司法風紀相關規定者,應詳加評估廉政風險態樣及程度,並應依前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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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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