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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要點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懲戒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保障本院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與衛生防護事宜,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懲戒法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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