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懲戒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保障本院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與衛生防護事宜,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懲戒法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