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懲戒法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要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懲戒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保障本院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與衛生防護事宜,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懲戒法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人員,指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之本院人員。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由書記官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及總務科科長擔任,並由書記官長兼任召集人。

四、本小組之任務為策劃及處理本院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事宜,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五、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規劃並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公布周知。(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院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院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前項各款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之執行,按業務性質由各主管單位辦理(如附表-權責分工表)。

六、有關各項安全衛生防護所需之經費,由本院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