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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本小組之任務為策劃及處理本院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事宜,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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