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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懲戒法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要點 第 5 條

五、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規劃並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公布周知。(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院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院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前項各款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之執行,按業務性質由各主管單位辦理(如附表-權責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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