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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由書記官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及總務科科長擔任,並由書記官長兼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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