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虛擬主機平台管理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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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虛擬資源之管理﹕ (一)屬中、高階之儲存設備(Storage) ,宜供核心業務優先使用。 (二)其餘虛擬資源,於兼顧一定效能前提下,宜審慎評估設定使用,避免配置不當,而形成浪費或影響虛擬主機之運作效能(效能基準如附件四)。 (三)虛擬機器管理員應每日檢視虛擬機器使用資源之狀態,資源(如 CPU、RAM、儲存空間等)使用率逾前款基準值時,應通知虛擬主機系統承辦人進行處置。 (四)虛擬機器管理員應每年檢討整體資源使用情形,評估未來使用需求,適時擴充虛擬資源。 (五)進行儲存資料搬遷前,應先評估所屬應用程式所需之 IOPS 效能,若移動目的地儲存設備所能提供之 IOPS 效能不足,除非屬必要動作,或效能瓶頸解決前,以不移動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