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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虛擬主機平台管理要點

  • 異動日期:113 年 08 月 12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控管虛擬化軟硬體購置成本,善用虛擬主機資源並維持其運能,達成確保資訊安全及法規遵循與事後稽等管理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虛擬主機平台(Virtual Hosting Platform):由多台實體主機、網路、共享儲存設備,透過虛擬化軟體搭配組成之平台,平台上之虛擬資源池可共享並於其上建立虛擬機器。 (二)虛擬主機(Virtual Host,以下簡稱 VH) :運用實體主機資源並透過虛擬化技術建置之主機。 (三)虛擬機器(Virtua1 Machine ,以下簡稱 VM) :泛稱以虛擬化技術所建立的虛擬作系統,於 X86 平台虛擬主機(Virtua1 Host)或虛擬工作站(WorkStation) 所建立的 VM ,均通稱屬之。 (四)虛擬機器蔓延(VM Spraw1) ︰當虛擬機器數量已達管理員無法有效管理的程度時,稱為虛擬化蔓延現象。其原因在建立時配置超過需求的資源,或存有閒置 VM 過多等管理鬆散的情形。其衍生的風險,包括︰大量新增或測試用途的 VM ,可能不會被即時修補、更新或正確配置,形成資訊環境之漏洞。另將造成組織軟體授權數量不足,或損耗整體虛擬平台資源,造成效能瓶頸。實務上須實施並 VM 生命週期之管理。 (五)虛擬化管理軟體或程式(Hypervisor):亦稱虛擬機器管理員( Virtual Machine Manager) ,指用以建置虛擬平台之基礎架構軟體,常見的硬體虛擬化產品,如企業資料中心使用之 VMware vSphere ESXi 或 Microsoft Hyper-V ;或 PC 個人用戶端使用之 Virtual BOX 或 VMware WorkStation 等。 (六)虛擬資源︰主要指虛擬主機的硬體經由 Hypervisor 將一台或多台的 CPU、Memory、Disk、Network 資源融合並共享出來的一個大型虛擬資源池(Virtual Resource Pool) ,進而將資源池的硬體資源,分享出來成為可個別獨立分割和配給的虛擬處理器 vCPU( Virtual CPU) 、虛擬記憶體 vRAM(Virtual Memory) 、虛擬儲存空間 vDisk(Virtual Disk)及虛擬網路交換器 vSwitch( Virtua1 Switch)等資源。 (七)虛擬備份系統︰指由司法院統一採購之虛擬主機備份系統。 (八)虛擬平台管理系統︰為一集中化平台,以協助管理虛擬平台環境資源,例如︰VMWare vCenter 管理系統。 (九)Guest OS:安裝在虛擬機器上的作業系統;Host OS 安裝於虛擬主機,為承載虛擬機器的作業系統。 (十)複製(Clone):建立與現有某虛擬機完全一樣的虛擬機。 (十一)IOPS(Input/Output Operations Per Second):每秒的讀寫次數。

四、為簡化管理、提高軟硬體資源利用率,以提升成本效益,且因應資訊系統向上集中之趨勢,各機關之應用系統主機,除有特別原因外,原則上採全面虛擬化之方式辦理。

五、VM 生命週期之管理: (一)建立階段:須先申請准後始得建置(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安全範本:虛擬機應安裝下列軟體: 1.apex_one_agent_cloud_x64.msi。 2.GCB_FGCB_setup_judicial_20191028.msi。 3.WSUS。 4.神網_WM7Lite.exe。 (三)日常維運:應建立命名規則、應定時監控主機運作及效能,屬必要,採用精簡資源配置(Thin Provisioning) ;定時提出虛擬機器現況報告,送主管核閱。 (四)快照管理:限定執行特定作前,必需留存快照時使用,須提出執行快照作業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二)。 (五)備份申請:需先申請核准後,始得納入虛擬備份系統(申請表如附件二)。 (六)移除管理: 1.虛擬機器管理員應每半年檢討閒置(Idle)之虛擬機器,簽會虛擬主機系統承辦人確認後刪除。 2.虛擬主機系統承辦人應主動檢視負責之系統,如有虛擬機確認不再使用,應提出執行虛擬機移除作業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一)。3.刪除虛擬機將併同刪除備份排程等相關設定。 (七)VH 升級:各虛擬主機版本允宜一致,避免不同版本致無法互轉而造成管理困難。 (八)Clone 管理:如有特殊需求,應提出執行作業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一),並於其他說明欄註明 Clone 來源標的。 (九)VC 架構與命名管理:參閱附件三。

六、強化虛擬環境資訊安全︰ (一)適時更新虛擬化廠商提供之 Hypervisor 安全性修正檔、虛擬平台管理系統更新檔。 (二)落實虛擬機器隔離(VM Isolation),注意虛擬交換器 VLAN 、連接埠鏡像、虛擬機器間分享功能之組態設定。 (三)虛擬機器回復(VM Rollback) ︰注意避免 VM 快照映像處於未更新或不安全組態。 (四)虛擬機器遷移(VM Migration)︰虛擬機器若於網際網路遷移,應使用加密傳輸。 (五)強化虛擬環境管理架構系統之身分驗證。 (六)虛擬平台之虛擬網路架構得支援多網路網段,其中管理埠不得置於不安全網路網段(例如:具有網際網路合法網址)。 (七)虛擬機器服務若因管理不善而遭受入侵、破壞、發動攻擊等資訊安全事件時,該虛擬主機所屬法院得逕自暫停其服務直到改善為止,情節嚴重者,司法院得要求終止該服務。 (八)使用虛擬主機平台,應遵循司法院資訊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七、虛擬資源之管理﹕ (一)屬中、高階之儲存設備(Storage) ,宜供務優先使用。 (二)其餘虛擬資源,於兼顧一定效能前提下,宜審慎評估設定使用,避免配置不當,而形成浪費或影響虛擬主機之運作效能(效能基準如附件四)。 (三)虛擬機器管理員應每日檢視虛擬機器使用資源之狀態,資源(如 CPU、RAM、儲存空間等)使用率前款基準值時,應通知虛擬主機系統承辦人進行處置。 (四)虛擬機器管理員應每年檢討整體資源使用情形,評估未來使用需求,時擴充虛擬資源。 (五)進行儲存資料搬遷前,應先評估所屬應用程式所需之 IOPS 效能,若移動目的地儲存設備所能提供之 IOPS 效能不足,除屬必要動作,或效能瓶頸解決前,以不移動為原則。

八、各機關除應注意虛擬化環境下之系統軟體合法使用外,另應注意授權費用之計價方式,以撙節開支,節省軟體購置成本。

九、各機關人員、權限及申請程序: (一)專責人員:管理虛擬化平台,並接受相關技術之教育訓練;各機關如經費允許,得派員取得專管理證照。 (二)各機關虛擬主機系統承辦人之 vCenter 權限應以最小化配發,授予權限如下: 1.電源-關閉電源。 2.電源-強制停止。 3.電源-關閉客體作業系統。 4.快照-管理快照。 5.標籤與自訂屬性-指派標籤。 6.標籤與自訂屬性-移除標籤。 7.編輯設定-新增裝置-USB控制器。 8.網路啟用與關閉權限。 9.掛載光碟機。 (三)廠商應透過承辦人申請,應排除「編輯設定–新增裝置–USB 控制器」權限。 (四)有關 vCenter 帳號權限之申請,請使用「司法院所屬各機關電腦系統使用人申請表」,於其他欄註明申請 vCenter 帳號。

十、司法院於每年應適時對各機關之虛擬化平台進行健檢,以作為年度購置軟硬體之參考。

十一、司法院得定時稽或視政策需要抽查機關虛擬化業務之執行情形,確保遵循本要點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