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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虛擬主機平台管理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各機關人員、權限及申請程序: (一)專責人員:管理虛擬化平台,並接受相關技術之教育訓練;各機關如經費允許,得派員取得專管理證照。 (二)各機關虛擬主機系統承辦人之 vCenter 權限應以最小化配發,授予權限如下: 1.電源-關閉電源。 2.電源-強制停止。 3.電源-關閉客體作業系統。 4.快照-管理快照。 5.標籤與自訂屬性-指派標籤。 6.標籤與自訂屬性-移除標籤。 7.編輯設定-新增裝置-USB控制器。 8.網路啟用與關閉權限。 9.掛載光碟機。 (三)廠商應透過承辦人申請,應排除「編輯設定–新增裝置–USB 控制器」權限。 (四)有關 vCenter 帳號權限之申請,請使用「司法院所屬各機關電腦系統使用人申請表」,於其他欄註明申請 vCenter 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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